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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宣玉華

  • 原告
    鍾文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鍾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廖苡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依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蕭依依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民報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刊登於民報網站之文章移除,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3,900 元(計算式:10,900 元+3,000 元= 13,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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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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