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鍾文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鍾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廖苡慈律師 被 告 黃彥宏 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侵害其名譽權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報公司)將侵害原告名譽之網頁文章移除部分,則係請求命被告民報公司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規定,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總計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