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謝雅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謝雅雯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中信房屋南門 加盟店)及洪宸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2,48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