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香港商陽獅銳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儒義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香港商陽獅銳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儒義忠(LOUIS TOHME)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蕭秀玲律師 洪爾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逸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