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3號
- 原告
- 香港商陽獅銳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儒義忠(LOUIS TOHME)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律師
蕭秀玲律師
洪爾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逸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