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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香港商陽獅銳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儒義忠(LOUIS TOHME)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蕭秀玲律師

洪爾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逸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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