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號
- 原告
-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鑫堉
- 訴訟代理人
- 劉允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皓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典融律師
- 被告
-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案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4405萬2640元(計算式:美金157萬6123.08元×起訴時匯率27.95=新臺幣4405萬2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萬97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