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鑫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范皓柔律師 吳典融律師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案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4405萬2640元(計算式:美金157萬6123.08元×起訴時匯率27.95=新臺幣4405萬264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萬97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