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許純芳
- 當事人侯瑞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2號 原 告 侯瑞瓔 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康二六八有限公司及陳信昌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8,13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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