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地王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慧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地王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大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