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李子寧
- 原告許兆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9號 原 告 許兆紘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謝友仁律師 趙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4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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