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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李建陞(原名:李建峰)
被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以原告請求排除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利息部分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2,720元(計算式:本金32萬6,066元之民國97年3月1日至103年6月28日計75月28日之期間、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32萬6,066×《75+28/30》÷12×5.96%=12萬2,971〉+本金35萬4,730元之民國96年4月26日至103年6月28日計86月3日之期間、按週年利率12.17%計算之利息〈35萬4,730×《86+3/30》÷12×12.17%=30萬9,749〉=43萬2,720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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