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王成發
- 原告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銘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3,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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