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58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謝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圓及陳泰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8萬0,499元(計算式:美金88,787.64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19=新臺幣2,680,4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63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