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謝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圓及陳泰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8萬0,499元(計算式:美金88,787.64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19=新臺幣 2,680,4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63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