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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李子寧

先位 原告 幸福公園百合館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繼娟
代理人
備位 原告 李繼娟
代理人
林彥伶
代理人
黃資裡
代理人
許靜文
代理人
林鍾慶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怡伶
被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2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749元,茲限先位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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