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力銘工程行即張智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力銘工程行即張智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1,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