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傅清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文龍、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