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83號
- 原 告
-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位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4萬3,780元(計算式:美金241,624.16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9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1.635=新臺幣7,643,7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