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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88號

許可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彥君

原告
醫療法人芳松會
法定代理人
小川純達(中文名稱:方純達)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倪羚律師
被告
方麥弗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之外國民事判決為給付金錢之判決,

故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外國民事判決命被告

給付之金額折合起訴時新臺幣數額,該外國民事判決係命被告給

付2億8,153萬8,288日圓,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9月21日之

日圓兌換新臺幣匯率為0.2223元換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2,585,961元(計算式:281,538,288×0.2223=6

2,585,961.42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

萬2,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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