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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6號

確認經銷合約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韋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銷合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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