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6號
- 原告
- 韋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舜睦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銷合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106號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銷合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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