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大象影片製作有限公司、張乾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9號 原 告 大象影片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璞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志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