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9號
- 原告
- 大象影片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乾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璞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志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