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佣金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醫股份有限公司、何相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2號 原 告 合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相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鷹移民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佣金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