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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蔡世芳

原 告
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木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萬9,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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