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許鑒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2號 原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國倫、溫雅貴、陳儀潔、林駿宏、陳俊翔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