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王中興即中興彩券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王中興即中興彩券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奇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