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昆泓即家活餐飲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8號 原 告 陳昆泓即家活餐飲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禮池即雨林企業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3,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