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曾馨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