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馨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昱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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