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豐鵬企業有限公司、林俊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8號 原 告 豐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92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7,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