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德事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桑力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台灣德事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桑力高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凱必多資產交易整合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萬1,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