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7號 原 告 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蔡岳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景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9,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