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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張詠惠

  • 當事人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0號 原 告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譽庭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 萬0,1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8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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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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