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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5號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林方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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