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邱旭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75號 原 告 邱旭民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蘇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