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葉靜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83號 原 告 葉靜萍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揚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鈺婷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揚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鈺婷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