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陳翠敏
- 原告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22號 原 告 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億揚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7,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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