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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羽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愛華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有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典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4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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