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嘉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47號 原 告 王嘉偲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序國際教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提出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並一併提出委任狀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