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束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69號 原 告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萬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委任許惠月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並請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