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5號
- 原告
- 陳信宏
- 被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3,732元(即被告於本件111年度司執字第49255號執行事件持本件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