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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陳信宏
被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3,732元(即被告於本件111年度司執字第49255號執行事件持本件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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