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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張瓊華
  •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許玉山

  • 原告
    士鋐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匯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士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原 告 匯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山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許昭舜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7,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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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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