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士鋐投資有限公司、陳進賢、匯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玉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士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原 告 匯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山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許昭舜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7,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