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閱部客事業有限公司、謝宜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2號 原 告 閱部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潔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富女神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所提民事委任狀無律師簽名或蓋章,請補提有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