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許筑婷
- 法定代理人林清棠、寇世斌
- 原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張淑婷 被 告 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寇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4萬6,146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4萬6,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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