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7號
- 原告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棠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婷
- 被告
- 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寇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4萬6,146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4萬6,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