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世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0號 原 告 張世彥 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