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6號
- 原告
- 茂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昌輝
- 訴訟代理人
- 王瑞甫律師
江佳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353萬3,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436號
江佳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353萬3,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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