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茂田營造有限公司、林昌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6號 原 告 茂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輝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江佳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353萬3,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