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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茂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輝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江佳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353萬3,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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