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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國文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尚彬股份有限公司、李依

庭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尚彬股份有限公司、李依庭於法定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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