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9號
- 原告
-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符國文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尚彬股份有限公司、李依
庭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尚彬股份有限公司、李依庭於法定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