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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匡偉
  • 法定代理人
    黃璟琛

  • 原告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璟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家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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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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