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振商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黃政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4號 原 告 振商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傑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開發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