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7號
- 原告
-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瑛娟
- 原告
-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 原告
- 楊岳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欣榮律師
- 被告
-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鼎鈞
- 被告
- 信全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信全
- 被告
- 李姵儀
徐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所召集之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所有決議不成立;㈡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11年11月8日所召集之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所有決議無效;㈢再備位聲明:
撤銷被告於111年11月8日所召集之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
東會所有決議。上開各請求之訴訟利益同一,且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
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