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2號
- 原告
- 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志建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5,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48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志建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5,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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