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玉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志建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5,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