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4號
- 原告
- 京亘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思穎
- 原告
-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即陳世瑀
全心醫學林醫師診所即林鴻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醫院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京亘生技有限公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即陳世瑀、全心醫學林醫師診所即林鴻志新臺幣(下同)518,699元、28,865元、97,410元及利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644,9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