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享狩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子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8號 原 告 享狩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子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蔡佳穎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