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裝修工程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毓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這牆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裝修工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8,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8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