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沅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李沅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雪芬、世豐國際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按同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繳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張惠晴